VOCs废气处理设备 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重点?
发布日期:2019-11-25
VOCs废气处理设备 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重点?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